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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prosecutor/Staatsanwaltschaft)

檢察官為代表國家為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為職權之國家機關

落實審檢分隸

  • 各級檢察署更名:法院組織法第58條原訂「法院配置檢察署」,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更換檢察機關招牌名稱,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決議,107年5月新增法院組織法第114-2條,正式更名;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法院組織法第58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 從配置改為對應設置:110年11月修正第58條,從法院「配置」改為「對應設置」,以落實審檢分隸原則

組織架構

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1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分署各以1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6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1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法院組織法第59條)。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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