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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民事)

即「交給」,指物之占有之移轉。根據交付的方式可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後三者亦有被學者稱之為「觀念交付」。

類型

  1. 現實交付(民法761條前段):即交付最簡單的方式,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例如:甲向乙買車,一定要車交到乙的手上,車才是乙的,至於有沒有過戶不是重點,過戶只是監理機關方便管理之行政程序而已。
  2. 簡易交付(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但受讓人佔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例如:丙想把車賣給丁,而車子剛好在丁手上(3天前丁向丙借)只要兩人講好即可,反正車已在丁手上,不用再處理。
  3. 占有改定(民法第761條第2項):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例如:戊把車賣給庚,但想去遠地旅行再用3天,此時戊庚訂約言明3天後再交車給庚,但車子實際上已屬庚所有。
  4. 指示交付(民法第761條第3項):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例如:A想把車賣B,實則該車在3天前借C使用,此時A可令C直接將車交付與B,而不用由C先還A,再由A交付於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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