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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名譽

對於名譽權被侵害者,填補或回復其名譽。實務常見的方式有:給付金錢或登報道歉等。然而,以判決要求強制道歉已被宣告違憲。

強制道歉違憲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022年2月25日,做出憲法法庭判決,變更了656號解釋的結論,宣告違憲。並且在主文中明白表示:「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

憲法變遷下的憲法解釋

釋字656號解釋認為強制道歉,涉及到言論自由的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也保障不表意自由。不表意的自由,又涉及到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

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除了言論自由外,另外也認為當加害人是自然人時,也涉及到憲法保障的「思想自由」,理由指出:「思想自由保障人民之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受絕對保障,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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