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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有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意思(法效意思),透過有意識的指揮過程(表示意思),將法效意思以作為或不作為表示於外部者(表示行為)。係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意思,並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生效時期

  1. 無相對人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原則上於意思表示成立同時生效。
  2. 有相對人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採了解主義。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
  3. 有相對人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採達到主義。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民法第95條)。
  4.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生效時期: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6條)。
  5. 公示送達: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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