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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救濟

刑事判決一旦確定(如三審定讞),即產生確定力,原則上不許任何人就案件再行爭執。然而,當判決的事實認定或法令適用具有錯誤,而足以危害正義的實現時,仍有特別救濟的必要,故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程序。

刑事訴訟的非常救濟程序

再審

係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而向原審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較常見的理由如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非常上訴

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而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係指判決違背法令而得向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以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得向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而言。

兩者辨異

再審與非常上訴雖然都是裁判「確定後」之特別救濟方法,但兩者意義並不相同:

  • 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藉以統一法令之適用,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故非常上訴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適用法令有無違誤。(94台非108號判決)
  • 再審:則是針對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錯誤而為爭執,當法院審查符合再審之原因,認聲請有理由時,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93 年度台抗字第499 號判決)

外國經驗

揆諸當下英美法域已發展出之各類新穎刑事非常救濟發動機制,至少有三種新創非常救濟模式值得參酌,即英格蘭以刑案審查委員會作為發動機制之法制、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混合獨立機關與傳統救濟程序之制度以及美國部分地檢署發展出之除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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