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no way to compare when less than two revisions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刑法:至使不能抗拒 [2023/04/24 05:25] (目前版本) – 建立 - 外部編輯 127.0.0.1
行 1: 行 1:
 +~~META:
 +    title="至使不能抗拒",
 +    description="刑法強盜罪所規定之「至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施以被害人之強暴、脅迫,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或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 "
 +~~
 +====== 至使不能抗拒 ======
 +刑法[[強盜|強盜罪]]所規定之「至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施以被害人之[[強暴]]、[[脅迫]],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或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
  
 +===== 學說見解 =====
 +
 +而是否已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學說有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  * (一)一般標準說:即應依行為人之強制手段是否足以使一般人達到不能抗拒為準。
 +  * (二)被害人標準說:依照行為人之手段是否使個案中之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為判斷。
 +  * (三)折衷說:主張原則上應依客觀之標準加以判斷,但應考量被害人主觀之情事。
 +
 +===== 實務觀點 =====
 +實務上採折衷說,指行為人之強制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
 +
 +所謂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應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標準,綜合考量被害人(如年齡、性別、體能等)、行為人(如行為人體魄、人數、穿著與儀態、有無使用[[凶器|兇器]]、使用兇器種類等)以及行為情況(如[[:犯行]]之時間、場所等)等各種具體事實之情況,倘行為人所施之強制行為依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其意思自由因此受到壓抑,即應論以強盜罪。至於[[被害人]]實際上有無抗拒行為,與本罪成立不生影響。
 +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