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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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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濫行提出聲請,浪費訴訟資源。 ===== 轉型要點 ===== - 將法院准許交付審判後之處置,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並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後,聲請人仍得於
問錄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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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原因不能行問錄分離時,應於筆錄簽名欄後敘明具體事由,毋需詢問受詢問人是否同意。 ===== 結果處置 ===== 處理情形應填寫於工作紀錄。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
訴訟指揮權
2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使訴訟之審理程序能迅速、公平而充實之進行,而賦予法院(或審判長、被授權之權限內之受命法官)得採取適切處置之訴訟主宰的權能。 " ~~ ====== 訴訟指揮權 ====== ~~GOTO>法組:訴訟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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