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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相對人依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且書面須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類型

在上述條件下,相對人逾期仍不履行。則可針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進行強制執行,又可根據實施強制力方式分為:間接強制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

  1. 代履行:若行為得由他人代為履行,則向義務人收取費用,委託第三人代履行
  2. 怠金:行為無法由他人代履行,依情節輕重處5000~30萬怠金,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直接強制

  1.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2.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 收繳、註銷證照
  4.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5.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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