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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助行為 @民法
- 行顯然有困難 <wrap info>例如</wrap> 甲向乙借款1,000萬元,甲因無力還款準備變賣財物搭機潛逃海外,乙獲知後為了避免[[債權]]日後無法受償,於是趕往機場逮住甲,並扣留甲的護照等證件
- 犯罪所得 @刑法
- escription="因為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如貪污犯收受之賄款、竊盜犯變賣贓物所得之金錢。 " ~~ ====== 犯罪所得 ====== 因為[[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 息]]。<wrap info>如</wrap> [[貪污|貪污犯]]收受之賄款、[[竊盜|竊盜犯]]變賣[[贓物]]所得之金錢。 **相關條目** * [[刑法:沒收]] * [[刑法
- 宣告免為假執行 @民訴
- 明),法院可以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避免被告之財產遭受假執行,亦即在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被告依判決主文所宣告內容,預先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就可以不被假執行,以平衡原告與被告... [[被告|被告]]之財產遭受假執行,亦即在執行[[民法:標的物|標的物]][[民法:拍賣|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被告依判決主文所宣告內容,預先向法院[[民法:提存|提存]]所提供[[民法:擔保|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WRAP> **相關條目**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tag>
- 特別拍賣程序 @民法
- ~~META: title="特別拍賣程序", description="又稱特別變賣,指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等經3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應於第... 之表示(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 ~~ ====== 特別拍賣程序 ====== 又稱「特別變賣」,指[[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等經3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
- 原物分割 @民法
- ,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時,將該土地均分為二等分,分配予甲、乙二人。相對於此,如原物分配有困難,將共有物變賣,再將價金分配予共有人,則稱為變價分割。" ~~ ====== 原物分割 ====== 指將[[共有... 分各二分之一時,將該土地均分為二等分,分配予甲、乙二人。相對於此,如[[原物]]分配有困難,將共有物變賣,再將價金分配予共有人,則稱為[[變價分割]]。 **相關條目** {{backlinks>.}}
- 客體變更 @民法
- 如普通債權變為損害賠償債權、選擇之債變為特定之債、[[代物清償]](民法第319條)、[[質權]]之變賣價金(民法第892條)。 **相關條目** * [[權利取得]] * [[原始取得]]
- 清算 @民法
- ]]變現,按照比例還錢給[[債權人]],沒有財產的人一樣可以清算。 生活或工作所必須的財產可以不被變賣;債務人對財產或債務如有隱匿謊報等不誠實行為,構成消債條例146條之罪,處3年以下[[刑法:有期徒刑
- 警察職權 @警察法規
- 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 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
- 警察法規總體系
- 驅離]]、[[直接強制]] * 對物 * [[行政法:扣留|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 進入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