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以刑逼民", description="「以刑逼民」是指,當事人之一方(被害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迫使另一方接受或答應自己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通常透過「以刑逼民」是為了讓對方可能被判刑的壓力,來解決原本的私權糾紛。舉例來說:甲被乙開車撞傷,乙不願賠償,甲提告過失傷害,逼使乙進行和解賠償;丙欠丁錢,丁對檢察官告訴丙詐欺。" ~~ ====== 以刑逼民 ====== 「以刑逼民」是指,[[:當事人]]之一方(被害人)以[[刑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迫使另一方接受或答應自己[[: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通常透過「以刑逼民」是為了讓對方可能被判刑的壓力,來解決原本的[[民法:私權]]糾紛。 舉例來說 甲被乙開車撞傷,乙不願賠償,甲提告[[刑法:過失傷害]],逼使乙進行和解賠償;丙欠丁錢,丁對[[刑訴:檢察官]]告訴丙[[刑法:詐欺]]。 [[刑法:被害人]]可以在[[刑訴:自訴|自訴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刑訴:檢察官]]提出[[刑訴:告訴]]、[[刑訴:告發]],並在檢察官[[刑訴:起訴]]加害人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和解時準備「撤回告訴狀」 ===== 一旦雙方達成和解,通常會約定「不得再追究同一事件」。然而,刑事程序中的「[[刑訴:告訴權]]」是不能放棄的,因此就算約定了[[刑訴:捨棄刑事告訴權|「不得再提起告訴」]],受害人仍然能夠硬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或是向[[:法院]]自訴。 ==== 請對方預先簽「撤回告訴狀」 ==== 實務上多半會建議雙方在[[刑法:和解]]時,請[[刑法:被害人]]在和解成立之時,在一份空白的「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防對方將來不[[刑訴:撤回告訴|撤告]]。若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為求謹慎,可同時請對方在「刑事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利用撤回告訴後不能重新再提一次之規定,提出告訴後立刻撤回。 ==== 獨立告訴權人亦須簽「撤回告訴狀」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除了被害者外,被害人之[[民法: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享有[[刑訴:獨立告訴權]],就算被害人已經與加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仍可以提出告訴,不受影響。因此,在進行和解時,必須請被害人配偶或爸媽、監護人等一起參與協商、簽「撤回告訴狀」。 ==== 撤回告訴須在一審言辯終結前 ====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只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刑訴:撤回告訴]],因此加害人尋求和解,速度要快;另外,被害人則要注意,由於告訴撤回後不能重新再提,即使對方耍賴不[[民法:支付]]和解賠償金時也一樣,因此對雙方來說,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金最好能同時進行,最為保險。 ===== 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最好同時進行 ===== 對雙方來說,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金最好能同時進行,最為保險。 * 加害人:和解時務必讓對方預先簽立「撤回告訴狀」,達成和解的時間須在一審言辯終結前,有時間壓力。 * 被害人:和解若預先簽立「撤回告訴狀」,當加害人事後不履行合約約定進行賠償,被害人已無法再提出刑事告訴,因此在簽「撤回告訴狀」時,最好能同時收到賠償。 **相關法規** == 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 == - 因[[刑法: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刑訴:被告|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