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兩造不爭執事實", description=" " ~~ ====== 兩造不爭執事實 ====== 民事訴訟的[[兩造]](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爭執的事實。 例如:原告於106年7月1日起訴主張其所有的A地遭被告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被告抗辯:原告曾於101年6月2日把A地借給他使用,並且約定借用期間為10年,因借用期間尚未屆滿,所以原告不能請求返還A地。 原告則反駁:雖然他曾經在101年6月2日同意借A地給被告使用,但當時約定的借用期間是5年而不是10年。 在這個例子中,兩造不爭執事實為: - A地是原告所有、 - 被告現在仍然占有A地、 - 兩造曾於101年6月2日達成由被告向原告借用A地的契約,原告並將A地交給被告使用。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