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不溯及既往原則", description="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係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法律是足以影響社會的安寧秩序,一旦溯及既往,將對法律的尊嚴、政府的威信造成影響,所以法律的效力不應溯及既往。 " ~~ ====== 不溯及既往原則 ====== //(Prinzip der Nichtrückwirkung/principe de non-rétroactivité)//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係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之效力|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 意義 ===== 法律是足以影響社會的安寧秩序,一旦溯及既往,將對法律的尊嚴、政府的威信造成影響,所以法律的效力不應溯及既往。 但是此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乃法律適用上的原則,並非立法上的限制。也就是說,[[:立法機關]]仍可制定[[行政法:法律效果|法律效力]]溯及既往的條文,使法律能夠適應時代,趕上文化的進步。國家在制定法律為適應時代的需要,有時因政治上、社會上、經濟上,乃至道德上的種種理由,有使法律溯及既往的必要。 ===== 例外 ===== 不溯及既往原則為法律不得將規範的效果延伸到法律生效前已完成或發成的事件或行為,所以法律生效係自[[:公布]]之後的特定日、規定生效之日起「向後」發生效力,但仍有例外,即法規得以溯即生效,法規之釋示則不受不溯及既往原則拘束,就法規溯及生效可分為「[[真正溯及既往|真正溯及]]」及「[[不真正溯及既往|不真正溯及]]」,但兩者的區分標準上仍不具體明確,仍須就個案判斷。 **相關條目** * [[時之效力]] * [[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輕原則]] * [[折衷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從新從輕原則]] * [[不溯及既往原則]] * [[不真正溯及既往]] * [[真正溯及既往]] * [[限時法]] {{tag>立法技術原理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法效力 行政法 時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