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不純正不作為犯", description="不純正不作為犯為以不作為之手段,實現通常用作為犯的手段所能達成之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對於法律上所期待或命令之行為,有意不為,以達到作為之結果,也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違反法律上的禁止規定(準因果關係)。通常不作為犯須居於保證人地位。但刑法上並無對不純正不作為犯所要求之行為以明文規定,而係將實質內容規定涵蓋於作為犯之形式規定之中,故就實行行為的認定常造成問題。 " ~~ ====== 不純正不作為犯(unechte Unterlassungsdelikte) ====== 不純正不作為犯為以不作為之手段,實現通常用[[作為犯]]的手段所能達成之[[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對於法律上所期待或命令之行為,有意不為,以達到作為之結果,也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違反[[:法律]]上的禁止規定([[準因果關係]])。通常不作為犯須居於[[保證人地位]]。 但[[:刑法|刑法]]上並無對「不純正不作為犯」所要求之行為以明文規定,而係將實質內容規定涵蓋於[[作為犯]]之形式規定之中,故就[[著手實行|實行行為]]的認定常造成問題。 例如 [[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刑法第293條的遺棄[[無自救能力人|無自救能力者]]之[[遺棄|遺棄罪]];或是生母不哺乳致嬰兒餓死,成立刑法第274條的[[生母殺嬰|生母殺嬰罪]]。 == ▍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 ==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刑法通常以作為之方式規定的犯罪行為。除具備[[保證人地位]]之行為人,因怠於履行其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該當性|該當]]結果外,尚須其作為義務係物理上、現實上或空間上有實現可能,而具備作為能力,始足當之。此觀之刑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已明定「能防止」之作為能力要件甚明。\\ 此外,須行為人若履行保證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結果可避免性),足認其違反保證人義務與結果之發生,具有「義務違反關連性」,而可歸責,始能以該不作為與作為具等價性,令之對於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生法益侵害結果負責。 **相關條目** * [[刑法:故意犯|故意犯]] ─ [[刑法:過失犯|過失犯]] * [[作為犯]] ─ [[不作為犯]] * [[純正不作為犯]] ─ [[不純正不作為犯]] * [[行為犯|行為犯(舉動犯)]] ─ [[結果犯]] * [[實害犯]] ─ [[危險犯]] * [[抽象危險犯]] ─ [[具體危險犯]] * [[狀態犯]] ─ [[繼續犯]] ─ [[即成犯|即成犯(即時犯)]] * [[單一犯]] ─ [[結合犯]] * [[單行為犯]] ─ [[複行為犯]] * [[一般犯]] ─ [[身分犯|身分犯(特別犯)]] ─ [[己手犯|己手犯(親手犯)]] * [[純正身分犯|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 ─ [[不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不純正特別犯)]] * [[機會犯]] ─ [[情況犯]] * [[目的犯]] {{tag>刑法 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