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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description="指以與損壞、壅塞相類似的方法,使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若必須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罪。如在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飆車追逐競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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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
指以與損壞、壅塞相類似的方法,使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若必須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罪。
如 在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飆車追逐競駛。
== 刑法 第185條 ==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害|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條目**
* [[公共危險]]
* [[肇事逃逸]]
{{tag>法律文言用字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