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侵占罪", description="侵占係指無權利人以自己為權利人,將他人之物作為其所有之物處分,亦即將「持有」變為「所有」(易持有為所有)。白話來講,是沒有正當的權利,卻故意占有別人的東西。其持有關係之發生,不論係依法令之規定,或基於契約關係,甚至事實行為(如拾得遺失物),均所不問。 " ~~ ====== 侵占罪 ====== 即俗稱之「監守自盜」,侵占係指無[[憲法:權利]]人以自己為權利人,將他人之物作為其所有之物[[民法:處分]],亦即將「[[持有]]」變為「所有」([[易持有為所有]])。 白話來講,是沒有正當的權利,卻[[故意|故意]]占有別人的東西。其持有關係之發生,不論係依法令之規定,或基於契約關係,甚至事實行為(如拾得遺失物),均所不問。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31章「侵占罪」,包括刑法: *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公務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業務侵占罪]] *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等規定。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