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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保安處分",
description="保安處分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所為之司法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當保安處分具有成效時即可停止執行,並適用從新原則。刑法規定之保安處分類型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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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處分 ======
保安處分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所為之司法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並不具懲罰或[[:非難|非難]]性質,且當保安處分具有成效時即可停止執行,並適用[[從新原則]]。刑法規定之保安處分類型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 沿革 =====
刑法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人,透過刑罰來處罰犯罪人;另一方面,對於不能使用刑罰制裁,但仍具備危險性的犯罪人,或對於僅用刑罰無法改善的犯罪人,則適用保安處分以維護社會安全或預防再犯。
本制度是受到十九世紀末期刑法理論中盛行實證主義的影響,基於防衛社會或彌補刑罰之不足,對於無責任能力,無法適用刑罰或減輕刑罰之人,所使用的處理手段。其目的並不在於回顧性的懲罰,而在於展望性的犯罪預防。
===== 執行時機 =====
* **刑前執行**包括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對有傳染性之性病[[刑訴:犯罪嫌疑人|犯罪人]]之強制治療;
* **刑後執行**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性侵害犯罪人之強制治療,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刑前執行。
註:強制工作已於2021年遭[[憲法:釋字812號解釋|釋字812號解釋]]宣告[[憲法:違憲|違憲]],自解釋[[:公布|公布]]日起失效。
===== 依性質區分 =====
* **拘束[[憲法: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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