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保證人地位", description="行為人之防止義務僅以因法義務所構成者為限。至如由於倫理、道德、宗教或社會等理由,所形成之防止義務,則不屬於法義務,而無由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此等法律上地位、資格,學說上即稱之為「保證人地位」。 " ~~ ====== 保證人地位 ====== 行為人之防止義務僅以因法[[:義務]]所構成者為限。至如由於倫理、道德、宗教或社會等理由,所形成之防止義務,則不屬於法義務,而無由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此等[[:法律]]上地位、資格,學說上即稱之為「保證人地位」。 ===== 類型 ===== * 保護法益類型:對一定[[法益]]具特別保護義務 * 依法令規定負有保護義務之人 * 事實上的自願承擔 * 密切的共同生活關係 * [[危險共同體]] * [[公務員]]或[[民法:法人]]機關的成員 * 監督危險源類型:一定危險狀態之導致者 * 危險物之持有(對物的監督) * 商品製造者(對物的監督) * 場所的持有 * 對人的監督 * 危險前行為(?) ===== 情境 ===== ==== 作為可能性 ==== - 法律要求保證人所從事者,必須為保證人在危險情狀下,其個人在實際上可能從事者。客觀實際上不可能從事者,在概念上自亦無法「[[不作為|不作為]]」。在此情狀下,保證人並非「不為」,而係「不能為」。 - 若保證人雖本身不具履行作為義務之能力,但附近有防止結果之發生能力之[[:第三人]],可資求助;在此情況下,保證人假如有促使或請求該第三人從事防止結果發生之能力者,則仍具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事實可能性。 ==== 不作為必須與作為等價 ==== - 行為人之「不作為」必須與「作為」等價,始有可能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 所謂「不作為」與「作為」等價,係指「以不作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與「以作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二者在刑法上之[[非價]],彼此相當。 - 亦即刑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