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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偽造支付工具罪",
description="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例如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悠遊卡,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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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支付工具罪 ======
== 刑法第 201-1 條 ==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悠遊卡,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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