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普通傷害罪", description="傷害罪,既兼具傷害身體或健康兩者而言,故對於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即屬傷害人之健康,如被害人因而不能自主,致跌磕成傷身死,則其傷害之原因與死亡之結果,即不能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 " ~~ ====== 普通傷害罪 ====== 傷害罪,既兼具傷害身體或健康兩者而言,故對於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即屬傷害人之健康, [[被害人]]因而不能自主,致跌磕成傷身死,則其傷害之原因與死亡之結果,即不能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 == 刑法 第277條 == - 傷害人之身體或[[憲法:健康權|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害|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