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公務公益侵占罪", description="為刑法之罪名,指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或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成立公務公益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 ~~ ====== 公務公益侵占罪 ====== 為刑法之罪名,指對於公務上或因[[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所持有之物,或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成立公務公益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 刑法第336條 ==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條目** * [[侵占]] * [[易持有為所有]]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