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公然侮辱", description="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 ~~ ====== 公然侮辱 ====== 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民法:人格權|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例如 甲罵乙是豬八戒。 == 刑法第309條 ==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 ===== * **需公然為之**: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而所謂「讓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不一定要這些人實際上都已經見聞到,只要事實上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 \\ 舉例來說,公然「可能」會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聽到的公開環境,如公園、夜市等,且不須探究實際上到底有沒有人聽見。密閉空間像是 KTV、會議室等,只要裡面的聽聞者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也符合公然的要件。 * **侮辱他人的行為**:「侮辱」為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價值,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都算侮辱,不是非得要髒話才算。 * **對象須是人或具人格延伸**:對於網路上的虛擬角色進行謾罵,是否會構成公然侮辱罪,需要由法院於個案進行認定。曾有判決認為,如果虛擬角色已經可以視為實體世界的人格延伸,則該虛擬角色仍然受到刑法[[民法/名譽權|名譽權]]的保護。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