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共同正犯", description="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或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 " ~~ ====== 共同正犯 ====== 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或[[決意|決意]],各自分擔[[著手實行|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 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通常是指「[[教唆犯]]」及「[[幫助犯]]」。​ 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能力|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 ===== 要件 ===== == 刑法 第28條 == * 二人以上共同[[著手實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犯意聯絡]]: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 * [[行為分擔]]:是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正犯與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