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共同責任原則", description="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自己實行的行為負責,在犯意聯絡的範圍內,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實行行為,共同負責,成立相同之罪名。如甲、乙、丙、丁、戊共同謀議擄人勒贖,甲、乙負責擄人,丙負責把風,丁負責看管被害人,戊負責取贖,都構成意圖勒贖而擄人罪。 " ~~ ====== 共同責任原則 ====== 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自己[[著手實行|實行]]的行為負責,在[[犯意聯絡]]的範圍內,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實行行為,共同負責,成立相同之罪名。 甲、乙、丙、丁、戊共同謀議[[擄人勒贖]],甲、乙負責擄人,丙負責把風,丁負責看管[[被害人]],戊負責取贖,都構成[[意圖]]勒贖而擄人罪。 **相關條目** * [[正犯]]-[[間接正犯]] {{tag>刑法 正犯與共犯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