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加重結果犯", description="或稱「結果加重犯」,指行為人以犯輕罪之意思,實施犯罪行為,但卻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所不能預知之重罪結果。如果原計劃犯罪的相關法條中,對於另外引起被害人死亡或重傷有特別加重的規定,犯罪人就會另行構成結果加重犯,亦可處以相當重的刑事責任。對於此種情形,刑法將輕罪之基本犯罪與重罪之結果相結合,而成為另一獨立規定,並科以較重之刑罰。 " ~~ ====== 加重結果犯 ====== 或稱「結果加重犯」,指行為人以犯輕罪之意思,實施[[犯罪|犯罪行為]],但卻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所不能預知之重罪結果。如果原計劃犯罪的相關法條中,對於另外引起[[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害|重傷]]有特別加重的規定,犯罪人就會另行構成結果加重犯,亦可處以相當重的[[刑事責任]]。對於此種情形,刑法將輕罪之基本犯罪與重罪之結果相結合,而成為另一獨立規定,並科以較重之[[刑罰]]。 例如 行為人以[[傷害]]被害人之[[故意|故意]],持刀刺傷[[被害人]],但因被害人未能及時就醫,最後卻因流血過多致死,因而論以傷害致死罪。 又比如 甲在佈滿尖銳石塊的地方,為了教訓出言不遜的乙,故意打極其瘦弱的乙耳光,沒想到乙被打耳光後,竟然跌倒,頭部撞上地面尖銳的石頭而立即死亡;在這個案例中,甲心裡只想打乙,不想害死乙,打乙的動作卻意外造成死亡結果,雖然甲沒有[[殺人]]故意,但因為甲在佈滿尖石處打乙耳光,乙很可能被打到跌倒,地上又有足以致命的尖銳石塊,乙的頭部也很可能撞上這些尖銳石塊而發生死亡結果,依據這些推論,可以認為乙的死亡與甲打人耳光的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甲可以構成結果加重犯,並論以傷害致死罪。 **相關條目** * [[刑訴:法律上一罪|法律上一罪]] * [[刑訴:實質上一罪|實質上一罪]] * [[刑法:接續犯|接續犯]] * [[刑法:繼續犯|繼續犯]] * [[刑法:集合犯|集合犯]] * [[刑法:結合犯|結合犯]] * [[刑法:吸收犯|吸收犯]] * [[刑法: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 * [[刑訴:裁判上一罪|裁判上一罪]] * [[刑法: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 * [[刑法:牽連犯|牽連犯]] * [[刑法:連續犯|連續犯]]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犯罪類型 實質上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