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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包攝錯誤",
description="又稱「廣義的禁止錯誤」,包攝錯誤係一種概念與事實連結過程發生的邏輯錯誤。包攝係一種對法律文句的理解錯誤,屬於法律錯誤,而非事實錯誤,因此錯誤之效果不影響故意之成立。如竊盜之行為人以為竊盜罪構成要件中所謂知他人動產不包括動物,這是把動產這個概念涵攝到動物時發生的認知錯誤,因為一般人都能理解動物也是動產之一種,所以這種行為人特有之認知錯誤不影響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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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攝錯誤 ======
又稱「廣義的禁止錯誤」,包攝錯誤係一種概念與事實連結過程發生的邏輯錯誤。[[:涵攝|包攝]]係一種對[[:法律]]文句的理解錯誤,屬於法律錯誤,而非事實錯誤,因此錯誤之效果不影響[[故意|故意]]之成立。行為人好像有認識法律,但對於法律規範本身認知不完全者,屬於[[禁止錯誤]]規範的限縮。
換句話說,行為人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之認識並未[[錯誤]],只是因對於法律規定在刑法上解釋意義之錯誤,所以誤認為本身出於故意而在客觀上具有[[該當性|該當]]構成要件之行為,並非[[:刑法|刑法]]條款所包攝之行為。
如 [[竊盜]]之行為人以為竊盜罪[[構成要件]]中所謂知他人[[民法:動產]]不包括動物,這是把動產這個概念涵攝到動物時發生的認知錯誤,因為一般人都能理解動物也是動產之一種,所以這種行為人特有之認知錯誤不影響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
又如 由於對刑法上[[毀損]]概念之認識不足,甲以為在他人的畫上簽名不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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