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外患罪", description="刑法外患罪章規定在第103條至第115-1條。如,第103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外患罪章 ====== 刑法外患罪章規定在第103條至第115-1條。例如 第103條規定: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1條已將境外敵對勢力納入外患罪章的範疇:「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