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妨害國交罪", description="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 " ~~ ====== 妨害國交罪 ====== 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3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 ===== 犯罪類型 ===== 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 ====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 刑法第116條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故意]][[傷害|傷害罪]]、[[妨害自由|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 違背中立命令罪 ==== 刑法第117條規定:「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萬元以下[[罰金]]。」 ==== 侮辱外國旗章罪 ==== 刑法第118條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上述3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刑訴: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