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媒介性交罪", description="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係以行為人出於此犯罪之故意,而引誘、提供場所或媒介性交、猥褻,欲藉此獲利,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則非所問。 " ~~ ====== 媒介性交罪 ====== 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係以行為人出於此[[犯罪]]之[[故意|故意]],而引誘、提供場所或媒介性交、猥褻,欲藉此獲利,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則非所問。 「營利」是主觀要件,客觀上是否已得到[[民法:財產權|財產]]利益,在所不問。 **相關條目** * [[略誘]] * [[利用權勢性交]]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