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客觀歸責理論(刑事)", description="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或升高)了一個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而導致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則該結果可歸責於行為人。 " ~~ ====== 客觀歸責理論(刑事) ====== 客觀歸責理論認為,除了應具備[[條件因果關係]]外,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或升高)了一個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且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則該結果可歸責於行為人。 有人認為「相當」與否的概念並不明確,在判斷上不免流於主觀,所以學說後來發展出「客觀歸責理論」,我國近期的[[:法院]]實務有時也會加以運用。 也就是說,若行為人藉由侵害行為: - 對行為客體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 這個**不法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了, - 這個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那麼,由這麼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才可以算做行為人的成果,而[[:歸責]]給行為人。 **製造風險+風險實現+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舉例來說 小明把小華[[傷害|打傷]],小華被送上救護車,沒想到送醫的途中救護車突然被另一台闖紅燈的汽車高速衝撞翻覆,救護車上的小華因為車禍而死亡。此時小明打傷小華的行為,與小華的死亡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依照客觀歸責理論,雖然小明打傷小華,是製造、實現了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造成小華受傷的結果;但小華死亡的結果,是由於另一台車闖紅燈與救護車發生車禍所導致,這已經超出了小明所[[著手實行|實行]]構成要件效力的範圍,所以小華死亡的結果自然不能夠歸責於小明。​ **相關條目**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 [[行為主體]] * [[行為客體]] * [[實行行為]] * [[行為不法|行為不法(行為無價值)]] * [[行為能力|行為能力]] * [[行為結果]] * [[結果不法|結果不法(結果無價值)]] *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客觀歸責]] * [[行為情狀]] *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 一般主觀要素 * 特殊主觀要素 {{tag>犯罪要件 犯罪要件-構成要件 刑法 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