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強盜結合罪", description="本條是強盜罪與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等罪結合的規定,著眼在強盜與各結合的犯罪間接連發生,造成嚴重危害,乃依法律規定,結合強盜罪及另一罪名,成為一個新罪名,並加重其刑。結合的兩個罪名,並不須要都出於被告的預定計畫,只須兩個犯罪行為的發生,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連性即可,不管是先強盜後殺人、或殺人後強盜,都構成本條的結合犯。" ~~ ====== 強盜結合罪 ====== 本條是[[強盜|強盜罪]]與[[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等罪[[結合犯|結合]]的規定,著眼在強盜與各結合的犯罪間接連發生,造成嚴重危害,乃依[[:法律]]規定,結合強盜罪及另一罪名,成為一個新罪名,並[[加重其刑]]。結合的兩個罪名,並不須要都出於被告的預定計畫,只須兩個犯罪行為的發生,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連性即可,不管是先強盜後殺人、或殺人後強盜,都構成本條的結合犯。 強盜結合殺人罪、使人受[[重傷害|重傷罪]](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第 2 項 4 款)與前述的強盜致人於死、致重傷罪(刑法第 328條第 3 項),雖然最終都發生被害人死亡、受重傷的結果,但二者在被告的主觀犯意及處罰有所差異,被告兼具強盜及殺人、重傷的故意時,構成強盜結合罪;若被告僅有強盜的[[故意|故意]],並無使被害人死亡、受重傷的故意,則屬於強盜致人於死、致重傷罪。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