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情節最重大之罪", description=" " ~~ ====== 情節最重大之罪 ====== 我國政府在2009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簡稱為「公政公約」)內國法化之後,因為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要求**只有犯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才有科處[[死刑]]的可能性**,所以「情節最嚴重之罪行」一詞,才慢慢開始成為最高法院乃至於各[[刑訴:事實審法院|事實審法院]]做[[:判決|判決]]時要進一步確認的判準。 公政公約的態度是廢除死刑。因此,在未能讓簽署國廢除死刑前,也希望該國能漸進廢除,進而將死刑限縮。**情節最嚴重之罪行,必須限於蓄意[[殺人|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才是**;審判過程中,如果[[刑訴:被告|被告]]所犯罪名「涉及死刑」,法院會回歸被告具體犯罪情節、所犯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仔細判斷。此時,如果犯人不是直接與故意導致死亡,即使行為本質相當嚴重,也不能作為判決死刑的基礎。 目前最新最高法院的見解為: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故意|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故意|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相關條目** * [[行政法/情節重大]] {{tag>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