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description="聚眾賭博罪規定於刑法第268條,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從事賭博行為,即構成本罪。 " ~~ ====== 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 又有稱之為「聚眾賭博罪」,係規定於刑法第268條,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從事[[賭博|賭博行為]],即構成本罪。 本罪乃指經營賭場之情形,並沒有區分網路、公開性的爭議,因此對架設賭博網站的經營人來說,不管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只要是意圖營利,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 刑法 第268條 ==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目** * [[賭博|賭博罪]] * [[網路賭博|網路賭博罪]]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