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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唆犯",
description="指唆使原本沒有要從事犯罪的人,讓他產生犯罪意思而實施犯罪行為。若教唆原有犯意之人,若僅是強化其犯意,至多論幫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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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 ======
指唆使原本沒有要從事[[犯罪]]的人,讓他產生[[犯意|犯罪意思]]而實施[[犯罪行為]]。若教唆原有犯意之人,若僅是強化其[[犯意]],至多論[[幫助犯]]。
刑法在第29條規定了教唆犯的定義:「教唆他人使之[[著手實行|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例如 乙因為欠甲鉅額款項,甲就跟乙說丙的房子習慣放大量現金,做這一票就可以一勞永逸,乙因而起意進入丙屋中行竊而犯[[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罪]],那麼甲也會因為[[教唆故意|教唆]]乙闖入丙屋中行竊,而同樣要依照該罪來處罰。
===== 構成要件 =====
教唆犯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教唆行為
- 使被教唆者產生違反特定犯罪意思
- 被教唆者開始實行犯罪行為
- 被教唆者產生[[犯意]]及實行[[犯罪|犯罪行為]],與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有[[因果關係]]
- 教唆者有教唆[[故意|故意]]。
例如 甲教唆乙打斷丙的腿,但後來乙只基於[[傷害|傷害故意]]去傷害丙,沒有要打斷丙的腿的意思,乙實施的傷害行為是因為甲唆使[[重傷害]]行為而挑起,甲屬於教唆犯,然而,重傷害與傷害同樣是侵害身體[[法益]],重傷害的事實重於傷害事實,甲應成立普通傷害罪的教唆犯。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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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正犯與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