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洗錢罪", description="洗錢係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 ====== 洗錢罪 ====== 洗錢係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刑訴: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民法:所有權]]、[[民訴:處分權原則|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 ===== 法律規定 ===== ==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 - 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且所稱「特定犯罪」,依同法第3條之規定,除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外,還包括刑法、懲治走私條例、破產法、商標法、廢棄物清理法、稅捐稽徵法、政府採購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資恐防制法上之部分犯罪,以及洗錢罪。 再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民法:法人]]之代表人、[[民法:代理人]]、[[民法: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洗錢罪條文所定之罰金;且犯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