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特信性文書", description="刑事審判原則不允許直接使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做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使用;但諸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或商業帳冊、航海日誌等業務上作成的文書,因作成者負有確保內容真實的義務,或具公示性等原因,被認為有特別可信性,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 " ~~ ====== 特信性文書 ====== 刑事審判原則不允許直接使用「[[刑訴:被告|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做為證明[[刑法:犯罪|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使用;但諸如[[行政法: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公文書]],或商業帳冊、航海日誌等業務上作成的[[文書]],因作成者負有確保內容真實的義務,或具[[民法:公示主義|公示性]]等原因,被認為有特別可信性,例外容許作為[[刑訴:證據|證據]]使用。 **相關條目** * [[文書]] * [[公文書]]─[[私文書]] * [[準文書]]─[[準私文書]] * [[特種文書]]─[[特信性文書]] * [[:訴訟文書]]─[[意定程式文書]] {{tag>刑法 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