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相對總額原則", description="為實務上針對沒收新制的一貫見解,係指不法行為的相關支出,要不要列入犯罪所得,應該看這個支出是不是犯罪直接相關的中性成本。如果是沾染不法的成本,就及於全部所得,比如賣毒的全部價金,因為成本沾染不法,就不是中性成本,不能扣除,在賣毒的例子中,買毒的支出,並不能扣除。即便採取相對總額原則,可能有「沒收」成本或支出的情況,但「沒收」仍然不是刑罰。 " ~~ ====== 相對總額原則 ====== 為實務上針對[[沒收]]新制的一貫見解,係指不法行為的相關支出,要不要列入[[犯罪所得]],應該看這個支出是不是[[犯罪]]直接相關的中性成本。 * 如果是沾染不法的成本,就及於全部所得,比如賣毒的全部[[民法:價金]],因為成本沾染不法,就不是中性成本,不能扣除,在賣毒的例子中,買毒的支出,並不能扣除。 * 如果交易本身不是[[:法律]]禁止,沾染不法的部分,只在因不法行為而取得的獲利,並不是全部所得,這個時候應該扣除中性成本的支出,比如[[:違法]][[行政法:得標]]後,為了[[民法:履約]]而支出的材料費、人事費跟其他營造費用等,應該扣除。 即便採取相對總額原則,可能有「沒收」成本或支出的情況,但「沒收」仍然不是[[刑罰]]。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