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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竊佔罪",
description="行為人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破壞他人對於不動產之監督支配狀態時,就可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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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佔罪 ======
行為人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破壞他人對於[[民法:不動產]]之監督[[民法:支配行為|支配]]狀態時,就可能構成本罪。
例如 將他人的不動產視為己有而私行盜賣,或在他人土地上擅蓋房舍等行為,即可能構成竊佔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
== 刑法 第320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民法:動產]]者,為[[竊盜|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民法: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構成要件 =====
* 竊佔行為
* 他人之不動產
*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意圖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114 號刑事判決 ==
行為人客觀上須違反原所有人的意思,進而排除他人對於[[民法:不動產]]的原有支配關係、建立新的占有支配關係,使該不動產處於自己實力管領支配之下,侵害不動產所有人之所有權或支配權,亦即行為人之占有支配必須具有「**排他性**」及「**繼續性**」,始足該當其[[構成要件]]而論以該竊佔罪。又因竊佔罪基本上屬於得利罪類型,所保護[[法益]]自然屬於不動產的使用利益,據此而言,其侵害行為須足以造成所有人在事實上之無法使用或使用極為困難,始足該當之。
**相關條目**
* [[侵占|侵占罪]]
* [[竊盜|竊盜罪]]
* [[搶奪|搶奪罪]]
{{tag>刑法 刑法分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