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自首", description="在偵查機關還不知道本案犯罪之前,犯罪者向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法院的裁判。例如車禍發生時,第一時間打電話向警察報告,且在現場等候警察及接受法院審判。 " ~~ ====== 自首 ====== 在[[刑訴:偵查機關]]還不知道本案[[犯罪]]之前,犯罪者向[[刑訴:檢察官]]、[[刑訴:司法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法院]]的[[:裁判]]。 例如 車禍發生時,第一時間打電話向[[警察法規:警察]]報告,且在現場等候警察及接受法院審判。 ===== 要件 ===== - **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指有[[刑訴:偵查機關|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 **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 - **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行政法: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 ===== 方式 ===== - 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 - 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 - 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亦生自首之效力。 **相關條目** * [[酌科]] * [[酌減]] * [[不罰]] * [[免除其刑]] * [[加重其刑]] * [[累犯]] * [[減輕其刑]] * [[自首]] {{tag>刑法 刑罰之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