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與罰前行為", description="與罰前行為係指雖有先後二行為,但前行為僅為後行為的前階行為,即前階段行為的不法內涵已包含在後行為的不法內涵中,處罰後行為(主要行為)便足以包含前行為(次要行為)。與罰前行為之法律效果可准用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處理。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僅論以收受賄賂罪已足。與罰前行為在判決主文宣告上則被虛化,在判決主文不會看到該罪名。如轉念強盜,原本在竊盜中途被發現,轉而行使強盜故意。 " ~~ ====== 與罰前行為 ====== 與罰前行為係指雖有先後二行為,但前行為僅為後行為的前階行為,即前階段行為的不法內涵已包含在後行為的不法內涵中,處罰後行為(主要行為)便足以包含前行為(次要行為)。 與罰前行為之[[行政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可准用[[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處理。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僅論以收受賄賂罪已足。 與罰前行為在[[:判決|判決]]主文宣告上則被虛化,在判決主文不會看到該罪名。 例如 轉念強盜,原本在竊盜中途被發現,轉而行使強盜故意。 **相關條目** * [[競合]] * [[不純正競合]] * [[法條競合]] * [[特別關係]] * [[補充關係]] * [[吸收關係]] * [[擇一關係]] * [[與罰前行為]] * [[與罰後行為]] * [[純正競合]] * [[想像競合]] * [[夾結效果]] * [[數罪併罰]] * [[包括一罪]] * [[犯意變更]] * [[另行起意]] {{tag>刑法 競合論 不純正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