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褫奪公權", description=" 褫奪公權,又稱為資格刑或能力刑,為剝奪犯人所享之公法上權利能力,使犯人喪失享有公權之資格,其係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此處公務員包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其他法令任用之司法、審計、外交、警察、教育人員、公營事業、機關聘派人員、雇用人員;而此處公職候選人包括參與遴選擔任公務之職位者均屬之。" ~~ ====== 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又稱為資格刑或能力刑,為剝奪犯人所享之[[:公法]]上[[民法:權利能力]],使犯人喪失享有公權之資格,其係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此處公務員包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其他法令任用之司法、審計、外交、[[警察法規:警察|警察]]、教育人員、公營事業、機關聘派人員、雇用人員;而此處公職候選人包括參與遴選擔任公務之職位者均屬之。 ===== 「應」褫奪公權 ===== 法院應依照相關法律規範裁判,無[[行政法:裁量餘地|裁量之餘地]],應一律宣告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就被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刑法第37條第1項) *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 * 犯該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 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併宣告褫奪公權。(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3項) ===== 「得」褫奪公權 ===== 法院認為若依犯罪之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得在1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期間範圍內宣告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7條第2項) **相關條目** * [[主刑]]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 [[專科罰金]] * [[併科罰金]] * [[從刑]] * [[褫奪公權]] {{tag>刑法 刑罰 刑罰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