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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誣告罪、加重誣告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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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罪 ======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誣告罪、加重誣告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分別規定於
== 刑法 第169條 ==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行政法:懲戒|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刑法第170條 ==
- 意圖陷害[[民法: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法 第171條 ==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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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