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逃漏稅捐", description="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例如,製作不實之單據、設置偽帳,或虛報未任職員工薪資等,以逃漏稅捐等行為,均屬之),如果只是單純的不作為(例如單純漏報營業收入),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則只能科以行政罰之罰鍰,而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處罰(74年台上字第5497號判例參照)。 " ~~ ====== 逃漏稅捐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 犯罪構成要件 ===== ==== 積極逃漏稅捐之行為 ==== 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例如 製作不實之單據、設置偽帳,或虛報未任職員工薪資等,以逃漏稅捐等行為,均屬之),如果只是單純的不作為(例如 單純漏報營業收入),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則只能科以[[行政法:行政罰]]之[[行政法:罰鍰]],而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處罰(74年台上字第5497號判例參照)。 ==== 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屬相當。」(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判決)。 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本法條之罪。原判決事實欄僅謂上訴人等分別向他人購買統一發票使用,規避稅捐機關之稽查,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云云,而對於所逃漏之稅捐數額究有若干,並未詳加認定,明白記載,自不足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依據(79年度台上字第5351號判決)。 ==== 逃漏稅捐之範圍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指之[[行政法:稅捐]],除個人[[行政法:所得稅]]外,諸凡[[行政法:營業稅]]、[[行政法:印花稅]]、[[行政法:教育捐]]等依法規定之稅捐均屬之。就營業稅而言,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或漏開統一發票,其本身即係漏稅行為(72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 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因此納稅義務人究係逃漏何種稅捐?稅額若干?如果構成犯罪,自應於[[:判決書]]之犯罪事實欄內詳為記載,始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93年度台上字第3994號判決)。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行政法 稅捐稽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