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一造缺席判決(刑事)", description="又稱一造辯論判決。除了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而作出判決的案件之外,在刑事一、二審法院,案件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也就是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審判期日到法院進行審判、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 " ~~ ====== 一造缺席判決(刑事) ====== 又稱一造辯論判決。 ===== 原則應兩造出席行言詞辯論 ===== 除了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而作出[[:判決]]的案件之外,在刑事一、二審[[:法院]],案件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也就是[[: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審判期日]]到法院進行審判、辯論,並於[[言詞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 ===== 例外可一造缺席判決 ===== 但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下列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作出一造辯論判決: - [[刑法:心神喪失|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的[[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判決|無罪]]或[[免刑判決]]的情形者; - 被告到庭後拒絕陳述或沒有經過[[法組:審判長|審判長]]許可就自行離開法庭者; - 法院認為應科[[刑法:拘役]]、[[刑法: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 經上訴二審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另外,第三審法院雖然是[[法律審]],原則上不行言詞辯論程序,但如果法院認為有言詞辯論的必要,也可以[[:開庭]]辯論,如果被告或[[自訴人]]於審判期日沒有[[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法院應於[[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的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這也是屬於一造辯論判決。 **相關條目** * [[逕行判決]] * [[狹義判決違背法令]] * [[民訴: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民訴)]] {{tag>刑事訴訟法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