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上訴不可分", description="指判決的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例如: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等均屬之),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例如 : 法院於審理時,認為甲犯了A罪刑與B罪刑屬同一事件,則於上訴時不可只上訴A犯罪事實,必須將B犯罪事實一同上訴。 " ~~ ====== 上訴不可分 ====== 即「視為全部上訴」,指[[:判決|判決]]的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例如 [[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等均屬之),因一部[[上訴|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例如 [[刑法: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刑法:結合犯|結合犯]]。 例如 [[:法院]]於審理時,認為甲犯了A罪刑與B罪刑屬同一事件,則於上訴時不可只上訴A[[刑法:犯罪|犯罪]]事實,必須將B犯罪事實一同上訴。 == 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第2項 ==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判決|無罪]]、[[免訴判決|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