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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不可分原則",
description="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於訴訟法上係以不可分的一個客體予以處理,即所謂不可分原則,又稱為案件之單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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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分原則 ======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於訴訟法上係以不可分的一個[[訴訟客體|客體]]予以處理,即所謂不可分原則,又稱為案件之單一性。
===== 法律效果 =====
[[案件單一性]]在法律上的效果包括:
**(一)公訴提起的效力及於單一性案件的全部,此即[[公訴不可分原則]]。**
例如 甲未經乙的同意,進入乙的住家[[刑法:恐嚇]]乙「如果不還錢,將殺死乙」,[[檢察官]]僅就恐嚇部分[[起訴]],而漏未就已經乙合法告訴的無故[[刑法:侵入住居|侵入住宅]]部分予以起訴,但起訴的效力仍及於具有[[刑法:想像競合|想像競合關係]]的侵入住宅罪,[[:法院]]仍應一併審理;
**(二)判決的效力也在案件單一的範圍內及於全部([[審判不可分]])。**
如上開案例,如果法院仍僅就恐嚇的部分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事後發現漏未將侵入住宅部分起訴,而再行就此部分起訴,因為恐嚇判決的效力及於侵入住宅部分,檢察官依法不能再就侵入住宅起訴,法院必須就再行起訴的侵入住宅部分[[諭知]][[免訴判決]];
**(三)對於[[:判決]]的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的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不可分]])。**
**(四)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自訴不可分)**
**相關條目**
* [[刑訴:法律上一罪|法律上一罪]]
* [[刑訴:實質上一罪|實質上一罪]]
* [[刑法:接續犯|接續犯]]
* [[刑法:繼續犯|繼續犯]]
* [[刑法:集合犯|集合犯]]
* [[刑法:結合犯|結合犯]]
* [[刑法:吸收犯|吸收犯]]
* [[刑法: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
* [[刑訴:裁判上一罪|裁判上一罪]]
* [[刑法: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
* [[刑法:牽連犯|牽連犯]]
* [[刑法:連續犯|連續犯]]
{{tag>刑事訴訟法 案件單一性 案件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