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不告不理原則", description="也稱「不訴不理」,檢察官起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對被告的特定事實,以裁判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範圍。因此,法院只有在公訴提起範圍內,才有審判的義務,如果不在起訴範圍,縱使在審判中發現被告另外犯有他罪,法院也不可以加以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 ~~ ====== 不告不理原則 ====== 也稱「不訴不理」,[[檢察官]][[起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對[[被告|被告]]的特定事實,以裁判確定國家具體[[刑法: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範圍。因此,法院只有在[[公訴]]提起範圍內,才有[[:審判]]的[[:義務]],如果不在起訴範圍,縱使在審判中發現被告另外犯有他罪,法院也不可以加以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 若法院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依刑訴第379條第12款:「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廣義判決違背法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刑事訴訟法 第268條 ==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