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中間程序", description="中間程序,又稱為開啟程序,是屬於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起訴審查制。 " ~~ ====== 中間程序 ====== 中間程序,又稱為開啟程序,是屬於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起訴審查制。 依德國刑事訴訟的進程,案件原則上必須先經[[偵查]]程序(前程序),[[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自動進入中間程序,再經法院裁定准許後才能進入主審程序([[:審判]]程序)。由於[[:職司]]起訴審查任務的中間程序,具有獨立的程序階段,並且剛好介於偵查和審判程序之間,故有中間程序之名。 ===== 目的 ===== 德國中間程序之設,是要監督檢察官[[:恪遵]][[起訴法定主義|起訴法定原則]],避免檢察官將未達法定門檻的案件濫行起訴,且賦予[[被告|被告]]另一個機會對抗檢察官的起訴處分,以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被告為了應付審判程序的訟累,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且嚴重影響被告之人身、家庭及[[民法:名譽權|名譽]]。 ===== 我國類似制度 ===== 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止其濫行起訴,基於保障[[憲法:基本權|人權]]之立場,允宜慎重起訴,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我國刑事訴訟法亦設有[[起訴審查制|起訴審查制度]]或稱中間審查制度的機制(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即檢察官對於起訴之[[刑法: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明之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相關條目** * [[起訴審查制]] {{tag>刑事訴訟法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