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交付審判制度", description="告訴人不滿意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其對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再議聲請,在收到處分書之後的10天內委請律師寫聲請狀,向法院請求裁定准該案交由法院進行審判。一旦法院裁定准許時,即視為提起公訴。" ~~ ====== 交付審判制度 ====== 原為針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於2023年度廢除,轉軌成[[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過去的「交付審判制度」指的是[[告訴人]]不滿意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其對[[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緩起訴處分]]的[[再議]]聲請,在收到處分書之後的10天內委請[[辯護人|律師]]寫聲請狀,向[[:法院]]請求[[:裁定]]准該案交由法院進行審判。一旦法院裁定准許時,即視為[[提起公訴]]。 然而,此制度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因此修正為「准許提起自訴」,並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相關條目** * [[不起訴處分]] * [[絕對不起訴處分]] * [[相對不起訴處分]] * [[微罪不舉]] * [[執行無實益]] * [[緩起訴|緩起訴處分]] * [[再議|再議制度]] * [[交付審判制度]] * [[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tag>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 告訴 檢察官 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