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代行告訴", description="代行告訴之主要功能,乃在於使國家得對於告訴乃論之案件,藉由代行告訴之制度,彌補告訴之欠缺,進而合法偵查起訴,以實踐國家之刑罰權。 " ~~ ====== 代行告訴 ====== 代行告訴之主要功能,乃在於使國家得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案件,藉由代行告訴之制度,彌補[[告訴]]之欠缺,進而合法[[偵查]][[起訴]],以實踐國家之[[刑法:刑罰權]]。 == 刑事訴訟法 第236條 ==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代行告訴制度亦具有先期防堵[[:違法]][[:裁判]]之能力,使得欠缺告訴之案件,得以事先藉由代行告訴,[[:補正]]瑕疵,以攔截該案件受裁判違背法令之指摘 代行告訴源自於「[[告訴]]」制度,以至於「無告訴乃論則無代行告訴」,反面言之,適用代行告訴者當然為告訴乃論之罪。 一般告訴乃論案件,[[刑法:被害人]]、[[告訴權人]]的自主意願較高,相較於發動代行告訴之案件,後者顯然較具司法公權力介入之色彩,以致於必須思考[[行政法:公權力]]介入私人間可能產生之不良後果。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偵查 刑事訴訟法 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