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代行告訴人", description="代行告訴人係指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心神喪失、植物人、智能障礙等),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特定人,代行告訴人須於被指定6個月內提出告訴。代行告訴制度係避免告訴乃論之罪因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而遭不受理判決,致國家刑罰權無法實現。告訴乃論之罪僅限於一般告訴乃論之罪,於專屬告訴權之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3項之罪)並無代行告訴之適用。 " ~~ ====== 代行告訴人 ====== 代行告訴人係指[[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刑法:心神喪失]]、植物人、[[行政法:智能障礙]]等),[[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特定人,代行告訴人須於被指定6個月內提出[[告訴]]。 舉例來說 甲出於過失撞傷乙,讓乙陷入昏迷。又[[刑法: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乙昏迷時若無配偶、[[民法:法定代理人]](此二者為[[獨立告訴權人]]),檢察官可以指定乙的孩子丙為代行告訴人、提起告訴,就可以合法[[起訴]]甲。 ===== 意義 ===== [[代行告訴|代行告訴制度]]係避免告訴乃論之罪因欠缺告訴之**[[訴訟要件|訴訟條件]]**,而遭[[不受理判決]],致[[刑法:刑罰權|國家刑罰權]]無法實現。 告訴乃論之罪僅限於一般告訴乃論之罪,於專屬告訴權之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3項之罪)並無代行告訴之適用。 ===== 限制 ===== ==== 不得再委任代理人 ==== 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情形,因檢察官於指定時,已考量受指定人之資格及能力,故不許受指定代行告訴之人再委任[[代理人]]。 ==== 無撤回告訴權限 ==== 最高法院97年台非字第19號判決:「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658號解釋可供參考」。 **相關條目** * 告訴對象 *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權人]] * [[被害告訴權人]] * [[獨立告訴權人]] * [[代理告訴人]] * [[代行告訴人]] * [[專屬告訴權人]] * [[補充告訴權人]] * [[告訴期間]] * [[告訴撤回]] * [[告訴權拋棄]] * [[免訴權]] {{tag>偵查 刑事訴訟法 告訴}}